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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哈政发[2005]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市)城乡规划工作,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建设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县(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重要工作。各县(市)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高质量地完成城乡总体规划调整和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增强规划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要做好城乡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交通、土地、水利、生态环境等规划的衔接,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利用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城乡规划工作要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立足市情,面对现实,面向未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确定城市和村镇的性质、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通过加快城乡产业结构调整和功能改造,带动县(市)产业发展,推动城市化进程;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要坚持依法管理,逐步实现城乡规划的法制化。
  二、突出重点,加强城乡规划编制、报审、审批工作
  (一)将县(市)城乡规划及其未来发展置于哈尔滨市城镇体系规划中统筹考虑。各县(市)要在哈尔滨市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修订、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类城乡规划。规划内容既要符合哈尔滨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布局要求,符合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卫星城标准,又要突出各自优势和特色,与其他县(市)实现差别定位,错位发展,加快构建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的中小城镇群,形成职能分工明确、空间布局合理、等级规模有序的城镇体系框架。
  (二)加强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各县(市)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确定的职责,加快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及所属村屯建设规划。规划编制不得违背上层次城市规划确定的原则和强制性内容。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总体规划必须在2005年底前全部完成,各乡镇总体规划必须在2006年底前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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