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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

  (五)推进科技进步。加大对节约资源和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和资金支持,突破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技术瓶颈。重点开发和发展资源精深加工技术、产业链接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工业废弃物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农业节水灌溉技术,研发资源替代材料、可回收材料。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以及国外研究机构以多种形式进行合作,通过自主研制、联合开发与引进、吸收、创新相结合,形成一批以东岳集团绿色制冷剂、全氟离子膜为代表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核心技术。扶持企业创建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大力开发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的高新技术和产品。从2005年起,对创建为国家级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创建为省级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50万元。
  (六)加强地方立法执法工作。进一步制定完善我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政策法规,形成有机衔接、覆盖严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年内建立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行政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浪费资源,继续生产、销售、使用淘汰设备(器具)和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强制淘汰高耗能、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对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对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准施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对矿山尾矿中资源品位严重超标的,要采取强制回收措施;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节水、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方案由有资质的评价单位评审并报经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实施。市经贸委要会同建委、水利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等研究制定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统一管理制度并健全建设项目能源、水资源论证制度,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化规划设计方案,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七)示范带动。大力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节约型企业、节约型社区活动,树立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典型示范项目、企业和园区,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对冶金、化工、建材、电力4个行业,高新区、齐鲁化工区2个重点园区,东岳、博汇等16个重点企业,以及山玻集团的以气代油、山铝再生铝等16个重点项目,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系统推出以“点、线、面”为特色,企业、行业、社会三个层面的循环经济综合试点,为加快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提供示范。对试点项目、企业和园区,要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要对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示范企业和项目给予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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