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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06年立法项目建议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06年立法项目建议的通知
(黔府办发电[2005]164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黔府发[1992]2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工作的通知》(黔府发[1997]60号),现将报送2006年立法项目建议和本届政府立法规划建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的立法项目建议分为三类:一类为省人民政府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二类为拟提请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
  三类为调查研究项目(主要是指通过调查研究、咨询论证等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由省政府制定的规章的立法项目)。
  正在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需要修改和废止的,也可以列入立法项目建议报送。
  二、报送的立法项目建议,必须认真研究,组织有关人员论证,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领导集体讨论通过。立法项目建议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立法工作的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力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促进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结合本部门工作重心,以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创新体制和机制,加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为重点。
  (三)坚持条件成熟优先安排的原则。对所涉及的方针、政策和管理体制已经确定,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定型,具备立法条件的项目,应当优先申报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对一些虽工作需要但条件尚不成熟的项目,可以列入调研计划,为下年度的立法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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