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年第11号)
《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9月23日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05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使用其水塘、水池、水窖、水库中的水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六条 水资源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并以经批准的规划作为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