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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加强领导,把责任落实到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工作部门。对列为停产整顿和关闭对象的煤矿,要严整关死,并加强督促检查,不留后患。
  对确定为停产整顿的矿井,有关部门停产整顿通知要下到位、证照暂扣工作要到位、指导服务工作要到位、监督检查要到位、监督人员要到位。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煤矿,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或给予颁证后,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五、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违法生产的,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认真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投资入股办矿、接受贿赂、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致使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甚至酿成事故的,要一查到底,依法严肃处理。凡已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小型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者招聘的领导干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5]12号)的规定,于9月22日前撤出投资。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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