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关闭取缔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应关闭取缔的矿井,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并责成电力企业停止供电,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公安部门停供火工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运输工具或销售其煤炭产品;同时,要认真建立和落实整顿关闭工作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死灰复燃。
各市、州、地要根据监管监察及联合执法工作的动态情况,对凡属关闭取缔的矿井,要坚决依法关闭,并于每月25日前及时将新增关闭取缔矿井名单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抄送贵州电网公司。
三、明确整改内容,确定整改期限,加强监督检查
对截止2005年7月13日仍未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对已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申办材料审查合格的方可进入现场审查。申办材料审查不合格的,一律停产整顿。
各市、州、地对列入整顿名单的矿井,要依据其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难易程度,分批次规定整顿期限。对列入整顿名单的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停产整顿的最后期限不能超过2005年12月31日。
被停产整顿的煤矿,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查证照、查隐患、查安全管理、查劳动组织,明确整改内容,制定整改方案及停产整顿期间保障安全的有关措施,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各产煤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向停产整顿煤矿派出监督员,坚决防止出现明停暗采、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的行为,督促煤矿认真整改。
2005年9月15日前,各市、州、地要将整顿工作方案包括第一批整顿煤矿的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报省安监局。从9月份起,每月底向省安监局报送本月整顿关闭落实情况和下月的整顿关闭工作计划。省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
四、加强监察监管,督促落实整改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审核颁证的管理工作,严格各项准入条件和标准,共同严把煤矿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关。对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矿长颁发证照的,要根据国务院令第446号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