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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明确整顿关闭煤矿名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活动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认真进行整顿:一是逾期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二是已提交申请,但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三是通过省级复产验收后证照仍不齐全或失效的矿井;四是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五是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监控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六是有突出或瓦斯动力现象,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七是没有经过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矿井。
  除上述七条外,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规定的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煤矿,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如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我省确定停产整顿的第一批142家矿井(见附件一),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各市、州、地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根据监管监察和联合执法工作的动态情况,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应停产整顿的矿井,要坚决勒令停产整顿,并于每月25日前及时向省安全监管局补报新增停产整顿矿井名单。对确定停产整顿的矿井,各市、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逐矿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国土资源、工商、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强制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在当地报纸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要坚决关闭取缔:一是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生产的矿井;二是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三是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四是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凡属于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生产的矿井,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我省确定关闭取缔的第一批13家矿井(见附件二),要立即依法关闭。对这13家矿井中已取得相关证照的,省国土资源厅要吊销采矿许可证、贵州煤监局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省煤管局要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省工商局要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非法开采、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要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非法开采的矿井要依法予以严惩,除对非法业主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外,还要在经济上依法予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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