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30日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包括站(场)服务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城市公共交通和乡村客运的统一规划、统一政策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