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二级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人发[2005]76号)
各区县人事局、建设委员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及《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文件精神,现将《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二00五年九月六日
附件:
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
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要求,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4〕32号)精神,为做好北京地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共同负责北京地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和考试的组织工作。
北京市人事局负责北京地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并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北京地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具体考务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北京市人事局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矿山、公路、水利水电、电力、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选择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