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卡》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制作,作用与《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相同。《就医卡》首页内容由用人单位填写,内页内容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完成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后填写。《就医卡》同时加盖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专用章(钢印)和单位公章后有效。用人单位要妥善保管《就医卡》,不得遗失。《就医卡》不得外借、伪造,不得冒名顶替就诊,如发现将依法处理。
七、农民工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就医卡》,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核实农民工身份证和《就医卡》后,还应当通过“96102”电话确认个人参保及所在单位足额缴费情况。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无误后,农民工住院发生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结算;不符合要求的,其医疗费全部由农民工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
八、本通知下发前农民工已按缴费工资基数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同一单位连续缴费的,仍可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按原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办理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
九、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
2.北京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信息采集表
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住院就医卡(略)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附件1: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
单位名称(公章):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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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缴费人员类别│定点医院1: │定点医院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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