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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简化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就医卡》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制作,作用与《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相同。《就医卡》首页内容由用人单位填写,内页内容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完成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后填写。《就医卡》同时加盖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专用章(钢印)和单位公章后有效。用人单位要妥善保管《就医卡》,不得遗失。《就医卡》不得外借、伪造,不得冒名顶替就诊,如发现将依法处理。
  七、农民工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就医卡》,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核实农民工身份证和《就医卡》后,还应当通过“96102”电话确认个人参保及所在单位足额缴费情况。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无误后,农民工住院发生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结算;不符合要求的,其医疗费全部由农民工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
  八、本通知下发前农民工已按缴费工资基数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同一单位连续缴费的,仍可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按原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办理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
  九、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
     2.北京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信息采集表
     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住院就医卡(略)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附件1: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



单位名称(公章):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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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缴费人员类别│定点医院1: │定点医院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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