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尽快实行房地产交易“一厅式”服务。各地税务征收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通过在房地产交易大厅设立契税(或税收)征收窗口,引入金融服务机构,推行对房地产交易过程的“一厅式”服务,以提高办证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于转让或承受房地产所应缴纳的其它税收,如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也可在交易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或缴纳契税的同时,通过房地产交易大厅契税(或税收)征收窗口一并征收。
三是积极推行税务人员直接征收。为加强契税征管力度,强化地方税务机关执法主体职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契税直接征收,进一步完善契税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选派精干人员充实到房地产交易大厅的契税(或税收)征收窗口,切实做好一线征管工作。对于暂不具备直接征收条件的,可继续委托房产、土地管理部门代征税款,但同时要强化对代征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三、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共同做好契税征管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系,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契税等房地产税收管理,建立健全契税税源档案及房地产税收税源数据库。同时,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及时将涉及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的有关批复文件抄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于目前已经实行微机化管理的房地产交易大厅,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与当地房地产权属登记系统进行联网,尽快实现信息的即时传递;对于目前没有实行微机化管理的房地产交易大厅,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对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微机化管理,在实行微机化管理以前,暂可通过纸质媒介定期传递信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协调机制,定期举行联席办公会议,及时协商解决协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当地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税收政策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征管关口。对个人承受的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随意减免契税。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落实调整后的税收政策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