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253号 2005年8月1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强化契税征收管理,发挥市场调控职能,为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地方税务机关与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之间配合不协调、税收征管制度不完善、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契税收入按时足额入库。为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强化地方税务机关与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随着我区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与房地产业相关的契税等税收收入快速增长。契税不仅是对房屋、土地权属变化征收的一项重要税种,也是获取各类房地产税源信息的重要途径,已成为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整体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以契税征管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加强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全面掌握房地产税源信息,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大力推进契税征收一体化管理,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完善房地产税收征管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完善工作规程,强化征管措施
契税征收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必须进一步完善工作规程、强化征管措施。
一是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管理制度。各盟市、旗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契税征管纳入房地产办证流程,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严格按照
《契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要求办证人出具经当地契税(或税收)征收窗口审核的完税(或减免)凭证;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一律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