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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
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政字[2005]210号 2005年8月2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精神,合理有序开发我区煤炭资源,提高煤炭回采率,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的市场形成机制,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煤炭资源整合与有偿使用的目标
  (一)到2007年底,通过依法淘汰关闭和整合重组措施,使全区煤矿总数由现在的1100余处减少到700余处,年产10万吨以下的煤矿全部依法关闭退出市场,资源回采率达到60%以上,采煤机械化水平达70%以上;到2010年,全区煤矿总数降至600处之内,单井生产能力达到年产30万吨以上,资源回采率全部符合国家要求,采煤机械化水平达90%以上;坚持新上煤矿单井产量最低达到年产120万吨标准。
  (二)根据产业规划,今后对新设立的矿业权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方式确立勘查、开采主体。对所有矿山企业,凡未缴纳矿业权价款的,一律实现补缴或转增国家资本金,彻底解决煤炭矿业权出让中的“双轨制”问题。建立产权归属清晰、主体权责明确、经营方式规范、管理科学合理的现代煤炭行业秩序。
  二、煤炭资源整合的要求
  (一)凡纳入被整合的小煤矿,整合期间不得增层扩界,不再批准新增资源量,也不得进行单井技术改造。
  (二)对具备整合重组条件的小煤矿,按照批准的《煤炭资源区域或区块整合规划》,以合股、控股、兼并、收购等方式就近整合煤炭资源,形成产权明晰的年产3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在符合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前提下,整合时可将井田范围外不宜再设置新矿业权的闲置边角煤炭资源划入整合区,支持整合后的煤炭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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