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煤炭资源管理,保障矿产资源有序开发
(十八)严格按规划建设和开发。到2006年底完成全区煤矿资源总体规划,2007年底基本完成重点矿区开发整体规划。矿井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要求,坚持无规划不设置矿业权,违规划不允许开发的原则,力争2015年基本完成我区煤炭资源的详查工作。
(十九)加大煤炭资源勘探资金支持力度,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企业管理”的模式,解决自治区矿产勘查资金,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采用三种勘查模式解决煤炭勘查资金:一是各级政府投资进行风险勘查;二是政府与企业联合勘查;三是需要配置资源的重点项目业主投资勘探。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认真执行资源一级市场国家和省级分级管理体制。矿业权市场转让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十)加大煤炭资源整合力度,加快矿井规模结构调整。
1.从2005年起,集中3年时间对现有的900余处年产1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进行资源整合重组、扩能技术改造和依法淘汰关闭。到2007年底,全区要完成关闭300余处,整合、改造600余处小煤矿的任务。各盟市要认真研究,按照矿区总体规划,将目标落实到煤矿企业,将责任落实到煤矿业主。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在每年年初做出下一年度小煤矿整合重组、扩能改造计划,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计划加快实施。
2.对具备资源整合重组条件的小煤矿,按照批准的《煤矿煤炭资源区域或区块整合规划》,就近整合煤炭资源,重组后的小型煤炭企业要达到年产30万吨以上的规模。鼓励重点煤炭企业收购、兼并一批小煤矿,对其进行联合改造,实现规模生产和集约经营。在已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前提下,可将井田范围外相邻的不宜再设置新矿业权的闲置边角煤炭资源和关闭煤矿所剩的煤炭资源划入整合区,支持整合后的煤炭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3.对于已纳入煤炭资源区域或区块整合规划的小煤矿,要在限期内完成整合。对于在限期内未按规划要求完成整合以及拒不整合的,依法吊(注)销证照,并予以关闭。
4.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的领导,统筹协调煤炭资源整合重组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组织机构,加大对小煤矿资源整合方案实施的监督力度,保证煤矿企业在资源、人员、产权等要素整合到位,严防出现“假整合”现象。自治区每年对中小煤矿的回采率、安全生产条件及重组技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实绩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