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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九)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核定年生产能力确定煤矿企业交纳风险抵押金的最低标准,3万吨(含)以下100万元;3万吨至9万吨(含)200万元;9万吨至15万吨(含)300万元;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每户企业交纳风险抵押金最高数额为人民币600万元。
  按照“管理与监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对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盟市、旗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监管职责范围分别负责收取,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管理。自治区内中央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自治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及财政部确定后负责收取和管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培训体系。按照“方便煤矿、注重实效、就近培训”的原则,完善全区煤矿安全培训体系。对煤矿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要对煤矿矿长、煤矿瓦检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对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十一)依法淘汰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在规定时限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要坚决依法关闭,依法收回和废止各种证照,按“三不留、一毁闭”标准关闭矿井。依法惩处拒不执行决定、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干扰破坏行政执法的有关人员,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和结构调整背后的腐败行为,确保依法关闭小煤矿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全面落实责任制,严格监督,严肃追究,奖罚分明。
  (十二)规范煤矿安全管理。
  1.凡在国家确定的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限内未取得安全许可证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要提出整改方案,经发证部门审核后,严格按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期限内完不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关闭。
  2.加强煤矿企业安全基础工作管理。各类生产矿井要编制企业安全改造规划,建立和完善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指数和煤的自燃发火期测试、图纸交换和报废矿井资料存档等规范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3.保障煤矿安全监管费用的落实。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列支,盟市、旗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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