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全区统一的煤炭行业管理监管体系,全区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职能统一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承担。
2.盟市和旗县行业管理部门已设立煤炭管理机构的,要予以保留;未设立煤炭管理机构的产煤地区,实行行业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体化体制不变。
3.重点产煤旗县年产煤炭30万吨以上的矿区(国家管理的国有重点和露天煤矿除外),须设立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站。人员职数原则上按高瓦斯地区年产10万吨煤炭、低瓦斯地区年产15万吨煤炭至少按1名工作人员的比例配置,由矿区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具体落实。新增人员可从撤并苏木乡镇现有在编人员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择优录用。全区新增人员总数暂控制在100人以内,人员、经费、编制均由矿区所属同级地方政府解决。基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站由当地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4.基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站必须对所管矿区内的煤矿实行分片包干、包矿到人、责任到人、奖惩严明的办法。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制度的具体落实、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监督整改工作,杜绝只查不纠、整改不落实的问题。基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站人员下井检查,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补贴待遇。
(七)加大煤矿安全投入。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切实解决我区因安全投入不足造成的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问题。年产45万吨以上的大中型煤矿中,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按上限吨煤提取8元,其中列入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的平庄煤业公司、大雁煤业公司吨煤提取15元;低瓦斯矿井按上限吨煤提取5元;露天煤矿按吨煤提取2至3元。小型煤矿中,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提取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提取6元。提取的安全费必须全部用于安全生产工作。2005至2007年,全区煤矿安全投入要达到35亿元以上。2006年底前,集中力量解决苏木乡镇煤矿使用农用电、单回路供电和治理乌海市、阿拉善盟、鄂尔多斯市火区问题。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及上一级有关部门。
(八)加强高瓦斯矿井的综合治理。瓦斯是我区煤矿安全生产治理的重点。瓦斯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全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实施。要完成119个高瓦斯矿井的检查会诊。并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综合整改。低瓦斯矿井曾发生过瓦斯爆炸事故的,按高瓦斯矿井管理。全区所有井工矿全部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乌海市、阿拉善盟、包头市、鄂尔多斯市的鄂托克旗等高瓦斯地区要建立瓦斯远程监控中心,2006年6月底前实现瓦斯联网集中监控。2007年底前,在全区范围内建成比较完备的国家救援、地方救护、企业防护相结合的救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