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深化科技管理职能的改革
(1)创新科技计划管理体制。自治区科技计划体制要以提高项目设置集成度、导向性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突出资源配置重点,注重计划编制的整体性,形成研究链与产业链的互动;年度科技计划体系要根据自治区结构调整的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态势,聚集创新目标并优选创新领域,开设重大科技专项,注重跨学科、跨领域的技术集成;强调对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发挥,对创新主体的技术开发实行引导性和后补助性计划激励机制,强化计划引导资金的放大功能。
(2)改进科技评价机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提供决策咨询、前期论证、投资评估、成果价值认定、开发合作方法选择、实体建构等服务,确保重大科技项目立项的市场需求、技术支撑、发展潜力和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并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和法律责任;扶持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科技成果鉴定,组织认定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科技成果鉴定的业务资质;建立符合科技成果鉴定规律的评估指标体系,各类科技成果评奖都要突出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效益和影响的成果,特别是来自企业的、产学研合作成果的主要贡献者。
(3)改革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对专业技术职称实行社会化评审和单位自主评聘相结合,允许高评低聘、低评高聘、解聘辞退、拉开聘期档次;允许科技人员在科研机构与大中专院校、企业之间互兼、互聘、联聘;公益科研机构核实编制后,要科学设置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任务、任职条件、职务待遇和聘用期限,公开竞聘、择优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上岗并签订聘用合同,使岗位聘用和项目聘用相结合,逐步实现单位内部招聘向社会招聘的转变。
(4)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落实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要设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组织),健全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援助中心和知识产权行业协会;鼓励企业建立应对技术壁垒的工作机制和快速反应系统,引导和支持企业积极参与修订、制定和实施国际、国家技术标准。
(二)建立完善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制
按公共财政理念规划政府财政预算,切实把科技投入作为重要的公共战略性投资,逐步建立起政府科技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制。
1.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科技经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进步条例》关于科技投入的条款,保证各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达到法定增长水平。
2.改善科技经费的使用结构。加大政府科技拨款流向R&D领域的比例,进一步提升政府R&D投资在引导R&D经费规模化和多元化过程中的调控能力;改变目前我区R&D课题投资强度和R&D人员人均R&D经费在全国排位靠后的局面。
3.确认并巩固企业作为科技投入主体的地位。保持企业R&D投入的稳定增长,使其在自治区R&D经费总额中的比例不断扩大。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3%的大中型企业和达到5%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所得税返还政策,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全额计入成本;该费用比上年增长10%或以上,且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整合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和已设立的各类科技专项资(基)金。探索多样化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管理体制,强化其启动、引导和示范功能;自治区财政单独核定自然科学基金,在目前每年500万元的基础上逐年有所增加,以加大对原始性创新的支持力度。设立自治区回国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用于资助出国留学人员来我区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自治区设立专利申请资助专项经费,重点资助在我区注册的科技型企业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试行小额资助,以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小额资助项目的依托单位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5.加快发展风险投资业务。鼓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类孵化器,设立风险投资引导资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或贷款贴息资金;将风险投资税收优惠纳入税制改革,增值税、所得税给予适当减免;规范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和经营;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逐步实现资本注入的多元化;加大科技计划对创业投资的衔接;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融资试点,指导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创业板市场以实现资本退出。
6.完善担保机制。创新流动资金贷款、综合授信、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担保等业务品种。金融部门应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提高对科技项目的贷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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