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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军区关于印发《民兵政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政府、军区关于
印发《民兵政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党发[2005]15号 2005年8月23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内蒙古陆军预备役步兵第30师:
  为适应形势任务的需要,充分发挥政治工作在民兵建设中的服务保证作用,推进我区民兵政治工作组织领导一体化、内容设置规范化、方式手段多样化、活动场所基地化和各种保障制度化进程,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军区同意,现将《民兵政治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民兵政治工作暂行规定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新形势,更好发挥政治工作在民兵建设中的服务保证作用,逐步实现民兵政治工作组织领导一体化、内容设置规范化、方式手段多样化、活动场所基地化和各类保障制度化,依据《国防法》、《国防教育法》、《兵役法》、《政治工作条例》和《民兵工作条例》,现对全区民兵政治工作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民兵政治工作的地位作用
  (一)民兵政治工作是党在民兵中进行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兵建设的“生命线”。做好民兵政治工作,对于确保党管武装制度落实,确保党对民兵绝对领导,确保民兵工作正确方向,确保民兵生产力和战斗力的生成提高,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具有政治保证、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的作用。
  二、民兵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
  (二)民兵政治工作必须坚持八项基本原则: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深入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坚决落实胡锦涛同志的重要指示,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政治信仰,使之真正成为指导民兵各项建设的基本原则,检验民兵各项工作的根本标准,谋求打赢信息化战争的强大动力。
  2.坚持党对民兵的绝对领导。严格落实党管武装的各项制度,坚持民兵的最高领导权和最高指挥权属于党中央、中央军委,民兵的一切组织、单位和人员都受党的领导和指挥,一切工作都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把党的基层政权和民兵的基层组织衔接起来,使党的决议、指示在民兵基层得到贯彻落实,确保民兵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
  3.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广泛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活动,按照人民解放军军人的思想政治标准要求民兵,不断提高高举旗帜、明辨是非、争当表率的能力。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强化职责意识,培植战斗精神,锻造过硬作风。高度重视各级党团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保证民兵组织巩固、队伍纯洁和高度集中统一。认真研究解决民兵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强民兵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坚持围绕发展生产力和提升战斗力开展工作。民兵政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放在发展生产力和提升战斗力这个根本目的上。注重培养民兵的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调动建设祖国、献身国防的积极性,激发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的热情,强化国防观念、职能意识和战斗精神,为实现现代化、完成祖国统一奠定坚实的基础。
  5.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牢固树立大局观念,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组织民兵积极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主动参加和支援西部大开发,在生态环境改造、重点工程建设、抢险救灾、扶贫帮困和科技兴农(牧)等方面当先锋、打头阵,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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