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外地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须是内蒙古自治区的作者担任第一主编或者第一作者;
(三)产生明显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
(一)已参加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的;
(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尚未结项的;
(三)存在著作权属争议的。
第九条 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的公民或者组织,分别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联合会直属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盟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盟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的具体程序,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获得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著类成果应当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意,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
(二)教材类成果应当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具有重要应用价值;
(三)译著类成果应当翻译准确,对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起到促进作用;
(四)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类成果应当资料可靠,知识性强,注释准确,对学术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五)古籍整理出版类成果应当忠于原作,历史考证的研究富有创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六)科普类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对传播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起到促进作用;
(七)地方志类成果应当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八)论文类成果应当立论独特,观点新颖,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九)调研报告、论证报告、咨询报告类成果材料详实可靠,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对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明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