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积极拓展保险新业务,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步伐,不断拓展保险服务领域,创新产品和服务手段,提高保险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作用。一是积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服务“三农”经济发展。保险业要千方百计地融入到农牧民最基本的生活、生产需求中,积极开展涉农保险试点和推广工作。要解决好农牧民养老、医疗问题,逐步建立农牧民养老年金制度。积极发展从事建筑、采矿业的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继续深入开展奶牛保险的研究论证工作,坚持低费率、广覆盖的原则,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条款费率。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模式开办农牧业保险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框架。二是积极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责任保险。三是大力发展健康保险和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险,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四是发展各类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丰富和完善企业财产险、责任险种,积极为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业企业、名优企业以及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各类风险保障。五是积极推动县域保险市场发展。开发适合县域消费,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方便购买的保险产品,创新销售模式,拓宽销售渠道,挖掘县域保险市场潜力。
九、进一步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要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稳步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加快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建立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管政策和信息的交流,促进辖区金融稳定和安全。金融部门要积极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从组织机构、制约机制、社会舆论等多方面入手,搞好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建设,搭建政府、银行、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平台;定期召开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了解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债权人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问题,维护银行的权利。进一步落实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各种办法,充分发挥金融部门的整体优势,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企业,认真落实“不贷款、不开户、不提供结算、不提供现金”的联合制裁措施。对企业借改制之机,恶意逃废和悬空银行债务或故意不履行合同的,金融机构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依法追究逃废债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支持金融部门依法贷款收息,认真解决个别地区和部门中存在的违法行政、司法不公和判决执行难的问题。对金融工作应坚持正面宣传,为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