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等部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税秩序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237号 2005年8月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内蒙古国家税务局《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税秩序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税秩序的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国家税务局 2005年7月27日)
近年来,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产业化的推动下,我区财政收入增长较快,但是,各地区经济税源和财政收入增长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不顾客观实际,相互攀比,盲目追求高速度,硬性下达过高的财政收入指标;部分旗县、苏木乡镇为完成财政收入任务,采取不正当手段,买税卖税,异地引税,引起相关省区的不满;一些地区将按规定应列入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缴入国库,人为抬高财政收入。这些违反财经纪律、扰乱财税秩序的行为如不及时加以制止,任其蔓延,必将影响党风、政风、行风,影响我区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为了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税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既要重视财政收入的数量,更要重视财政收入的质量,在确保经济税源增长的基础上,实现财政收入的健康增长。今后,各地区一律不得对苏木乡镇下达任何经济考核指标,要在认真分析税源的基础上,确定财政收入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税务机关依率计征、依法治税,坚决制止买税卖税、异地引税等违法违纪行为;已经发生的,要立即纠正。
二、各级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收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法,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要从严控制减免税,抓紧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对已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要恢复征税。加强对重点税源和重点企业纳税地的调研分析,制定必要的政策措施,防止税收向区外转移,同时要严格执行税收属地征收的规定,不得异地买税和引税。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退税范围、提退手续和预算级次办理各项退税业务,不得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办理退税业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组织税款入库,不得混用预算科目、混淆预算级次,不得为纳税人代垫和贷借资金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