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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卫生厅等部门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至2010年)的通知

  培训基层克山病防治专业人员,提高克山病防治水平,落实综合性防治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盟市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治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将防治工作纳入病区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研究制定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广泛筹集并统筹安排防治工作所需资金,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部门配合,分工负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要及时制订防治工作策略和规划,组织开展防治、监测、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相关技术支持。
  发展与改革部门要将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计划,在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安排改水工程,统筹考虑并优先安排缺水的地方病病区人口搬迁。
  盐业部门加大对碘盐生产、销售网络建设和质量监管,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的普及率。
  财政部门要安排防治所需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水利部门要将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区的改水工作纳入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
  林业部门要对纳入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规划的克山病、大骨节病病区进行重点扶持。
  教育、广电、残联等部门要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做好特需人群补碘的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工商、质检部门要负责对碘盐生产、流通、销售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三)强化法制,依法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食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使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四)积极协调,落实防治经费。
  各盟市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经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及本部门和单位承担的防治任务,安排必要的防治工作资金。充分利用水利、退耕还林等项目综合发挥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效益。要将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大骨节病和克山病等地方病危害严重病区作为重点,实施由政府、社会和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干预措施,集中力量努力消除重病区和重点地方病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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