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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套推进全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具体意见

  三、关于行政事业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苏木乡镇机构。一般苏木乡镇党政设2—3个综合办事机构(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旗县所在地的镇可设4个(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城镇管理办公室),较小的苏木乡镇机构可再精干一些。具体设置什么机构由旗县在限额内确定。苏木乡镇可在党政综合办公室设专人承担财会和经管工作。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法庭、国土资源等旗县派驻机构,应根据苏木乡镇布局调整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重新进行整合,合理布点,不一定每个乡镇都设派驻机构。
  要按照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整合苏木乡镇现有事业机构,强化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探索公益性职能的有效实现形式。要通过签定合同、委托代理、政府采购等方式将财政拨款逐步由“养人”为主向“养事”为主转变。经营性事业单位应走向市场,自我发展。苏木乡镇不再新设置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凡中央和自治区明确要求上划旗县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上划,其余事业单位均由苏木乡镇管理。对现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要进行整合,苏木乡镇一般可设置3—4个综合性服务机构,具体设置什么机构,由旗县在限额内确定。
  对旗县派驻苏木乡镇的行政、事业机构实行旗县与苏木乡镇双重领导,以旗县管理为主,苏木乡镇管理为辅,旗县主管部门要充分尊重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对派驻单位人员任免奖惩的意见,旗县组织人事部门要制定有效办法,保证苏木乡镇能够有效行使权力。
  四、关于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区重新核定各试点旗县的苏木乡镇行政、事业编制总额。行政编制按一般苏木乡镇30名、旗县所在地的镇和经济发达的中心苏木乡镇40名、较小的苏木乡20名测算核定。撤并苏木乡镇达不到一半的旗县,按撤并一半核定;撤并苏木乡镇超过一半的旗县,超出部分的行政编制视情况经批准可适当调剂到旗县级使用。事业编制按一般苏木乡镇和经济发达的中心苏木乡镇平均30名(现有编制平均达不到30名的按现有编制测算)、旗县所在地的镇40名测算核定。撤并苏木乡镇达不到一半的旗县,按撤并一半核定,工勤人员编制包含在事业编制总额内,不另核定。旗县按照自治区重新下达的行政事业编制总额,具体核定各苏木乡镇行政事业编制数。
  苏木乡镇党政领导职数配5—7名,旗县所在地镇可配到9名,提倡苏木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党委书记可兼任乡镇长,副书记兼任人大主席,副乡镇长进党委班子。自治区不核定领导职数总额,由各旗县按规定掌握。原苏木乡镇领导因职数所限未安排在领导岗位上的,可实行高职低配,保留原待遇,但不得超自治区确定的职数和编制配备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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