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套推进
全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具体意见
(内党办发[2005]30号 2005年7月28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5〕20号)和2005年全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自治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就配套推进我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若干具体意见。
一、关于苏木乡镇布局调整
要本着有利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产业化,有利于服务农牧民的原则,充分考虑地缘、产业、人口、资源等因素,以确定中心苏木乡镇为重点,科学合理地制定苏木乡镇布局调整规划。以2004年底苏木乡镇数为基数,以盟市为单位计算,苏木乡镇数量原则上要减少一半。每个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布局调整和撤并力度视实际情况,由盟市确定,试点旗县撤并苏木乡镇原则上要达到一半。今年各盟市至少要在一个旗县进行苏木乡镇布局调整和机构改革试点工作,鄂尔多斯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试点。其他盟市是否全面开展试点,可根据各自情况酌定。各地在确定中心苏木乡镇时,要重点考虑区位、资源、人文等优势,同时考虑人口应相对集中,二、三产业相对发达,有发展潜力并对周边地区有带动和辐射作用等因素,目前看不准的,暂不要确定为中心苏木乡镇,中心苏木乡镇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调整后苏木乡镇数量的三分之一以内。
二、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县乡事权划分的原则要求
要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促进苏木乡镇政府由管理型为主向服务型为主转变,努力建设服务型、法制型政府。苏木乡镇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维护农村牧区稳定。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不能再干预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把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交给农牧民和各类经济组织,从催种催收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着重在制定发展规划、谋划发展思路、改善农牧业发展环境、提供科技信息服务等方面下功夫。要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做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工作。日常工作重心应放在落实好各级党委政府对农村牧区的各项政策,提高农牧民的组织化、市场化程度,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牧业发展、农村牧区稳定、农牧民增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牧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计划生育、民政、文化、卫生服务,推动农村牧区两个文明建设,巩固基层政权,加强对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的领导和指导等方面。
进一步理顺旗县(市、区)与苏木乡镇的关系。旗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一律不得对苏木乡镇政府下达硬性经济考核指标以及开展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由旗县级政府部门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不能转移给苏木乡镇政府承担,旗县级政府及各部门需苏木乡镇政府配合完成的工作,要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并赋予苏木乡镇相应的办事权限。苏木乡镇政府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安全生产、土地管理、市场监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