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凡是能在机关会议室召开的会议,不得安排在宾馆和其它经营性场所召开;必须在宾馆召开的会议,会议筹备工作要在机关进行,驻地与会人员和夜间没有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食宿。会议食宿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实行自助餐,一般不安排宴会和宴请。没有省级老同志参加的会议,不安排医护人员驻会。除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庆祝、表彰等重要会议外,其它会议一律不摆放鲜花。会议一律不发纪念品。购置会议办公用品要适量、实用、价廉。
二、精简文件简报
7.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明文规定和明确要求,执行中不需要采取新的措施,只是一般性号召的文件不发;每年都例行、内容大致重复的文件不发;对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的贯彻意见,没有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措施和办法的文件不发;能以口头、电话、信函、电传等形式解决问题或利用信息网络和内部刊物发布的,不发文件。已在报刊上全文发表的文件,不再印发。已开会作了具体部署的,一般不再发文件。
8.中共中央、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发至市地师级及以下的文件,分别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翻印下发,各盟市不再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包括部委联合下发)的文件,不以自治区党委、政府或“两办”名义转发。
9.凡属于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发文。涉及下级党委、政府一般工作的,可经自治区党委或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文,注明经自治区党委或政府同意,不以自治区党委、政府或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属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搞党政联合发文。各种非常设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会议纪要等事宜均由各领导小组发文。
10.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讲话一般不以正式文件印发;确实需要印发的,在《内党办通报》和《内部情况通报》上印发。《内党办通报》主要刊发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有关我区工作的重要指示、来我区视察时的重要讲话(其中中央政治局常委的重要讲话发自治区党委文件);自治区党委书记、副书记在以自治区党委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上的讲话。自治区其他领导同志与自治区党委书记、副书记在同一会议上的讲话可一并发《内党办通报》。自治区直属部门召开专业性会议确需请党委领导到会的讲话,只在部门系统内贯彻的,由部门印发;需要全区贯彻的,经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后可核发,但要严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