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意见
(内党办发[2005]27号 2005年7月20日)
根据自治区党委常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就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重申和提出以下意见。
一、精简会议
1.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报批,从严控制。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建议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是中央、国务院已召开同类会议,要求地方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的,或事关大局需要召开会议统一研究部署的。召开这类会议,要由该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批。
2.自治区直属部门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次本系统的全区性工作会议。此类会议只开到盟市一级,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未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不得要求盟市委、盟行署(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时间和内容相近,出席领导和参加人员基本相同的会议,要合并召开;召开时间相近,参加人员特别是盟市参加人员相同的两个以上会议,尽量安排接续召开。不得召开各种联谊性、轮流主办的“片会”。对纪念会、研讨会、协作会、表彰会等要严格控制。
3.属于一般性工作部署、总结、动员及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没有座谈交流、集中讨论和当面对接等内容的会议,原则上通过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控制时间,尽可能直接开到旗县(市、区)。对中央和国务院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需要以召开会议形式进一步贯彻落实的,尽量接着召开全区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4.除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一般不安排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市委、盟公署(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确需安排的,由该部门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请示。严格控制要求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同时参加的会议。尽量少安排领导讲话,提倡讲短话。无特殊需要,每次会议只安排1位自治区领导同志讲话。
5.能以文件、电话、电传等形式解决问题和部署工作的不专门召开会议,不召开无实质性内容的年度例会,能开电视电话会的不集中开会。必须召开的会议,要明确主题,合理确定规模,充分准备,注重实效。检查工作和实绩考核时,不以是否召开了某个方面的会议作为工作落实与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