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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组织领导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环保专项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都要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工作重点,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和协调配合问题。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扩大到电监、建设、公安、土地、卫生等有关部门。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中属于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范围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案件的移送受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阶段安排
  (一)准备动员阶段
  各盟市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在2005年6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摸底阶段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各盟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2005年7月1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各盟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2005年9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督查组到各地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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