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饮用水源地情况进行专题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找出影响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对于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细则中有关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同时,各地要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六)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两年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由盟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区别情况,限期解决;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对不正常运行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要强制性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再次出现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连片反弹的地区,要限期整改,并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责任。
(七)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对上述行业企业行为逐一检查,逐一落实整改措施。此项工作要由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八)重点地区重点流域重点污染源整治情况。我区黄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黄河内蒙古段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开展全面检查。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治;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推行清洁生产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人民政府、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清理整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晋陕蒙宁有关地区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会议及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业办、监察厅《关于对晋陕蒙宁交界地区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清理整顿情况的通报》(环办发〔2005〕15号)要求,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其它地区的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也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各地区要认真排查本地区生态破坏案件及生态突出问题(包括自然资源开发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及发展旅游业造成的生态破坏等)。各盟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并确定本盟市整治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