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186号 2005年6月2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精神,确保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一)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进行清理。凡群众投诉后2年内没有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一律提请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对各地区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环保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的内容。凡是与国家现行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对于拒不纠正的,要进行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城市噪声污染治理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作为为当地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尤其是在中、高考期间,要采取限制或调整作业时间、安装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等强制性措施控制噪声污染。
(四)城市大气污染治理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要对火电、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