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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实施前已经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项目和自本文下发之前已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对至今尚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及时将资金存入指定银行专用账户。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如被先予划支支付农民工工资后,被划支的单位要在划支后10日内,继续按《通知》所规定的标准续存资金,以保证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储备额。
  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是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措施,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严格遵守。对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续存资金的单位,按其责任归属,对建设单位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手续,对施工企业不予办理企业资质年检,记入企业不良档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二、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农民工与具有建筑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依法规范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控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办法》要求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形式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支付名册制度,并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改正,并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帐户,通过银行以存折的形式对农民工工资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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