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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建设厅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177号 2005年6月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 2005年6月14日)


  为进一步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内建办〔2004〕7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登记备案和监督工作,及时对已开工项目跟踪检查,对经调查核实有克扣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分清责任并按照《通知》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先予划支工资保障金意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划支决定,并由保障金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具体手续。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保障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工作,要按照工程项目建立台账,及时将各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开工和竣工时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缴纳情况,在保障金缴纳手续办理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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