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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清理拖欠工程款目标责任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三)以清理政府投资拖欠项目为重点,认真履行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和具体措施。各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书》的要求研究落实2005年度还款计划和资金筹措,并逐项落实到具体项目上,还款计划和资金筹措情况要在2005年7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清欠办公室备案。盟市在落实还款计划中有缺口的,自治区财政部门从其核拨给盟市的财政转移支付中先行垫付;自治区有关部门在落实本级还款计划中有缺口的,有在建或新建项目的,要暂停建设,拿出资金用于偿还拖欠工程款,仍有缺口的,从其核拨给建设单位的行政经费和补贴中垫付。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安排好年度还款计划,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清欠办公室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在安排年度还款计划有缺口的,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采取申请贷款、拍卖现有建筑物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有在建或新建项目的,要暂停建设,拿出资金用于偿还欠款,仍有缺口的,从财政部门为其核拨的行政、事业经费或补贴中先行垫付,直至完成年度计划为止。
  (四)建立月通报制度,对清欠落后地区和部门建立督办制度。从本月开始,自治区将对各盟市和有关部门在全国工程建设网上拖欠工程款的偿还情况,实行逐月通报制度。排全区后3位的盟市,除在全区通报批评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办;总清欠率和政府项目清欠率低于50%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清欠办公室督办。
  二、重点解决部分地区、部门及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选择一批拖欠绝对额较高、清欠比例较低和难度较大的地区和部门作为清欠的重点地区、部门及项目,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对个别进展缓慢的地区和部门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全面部署,强化督查
  各地区要按照属地管理、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把网上申报的拖欠项目逐一分解到有关责任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政府工程的清欠,具体负责清理本级财政拨款及自筹的政府用房项目的清欠;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教育、交通、水利、建设(市政工程)等行业主管部门清理本行业政府拖欠工程款工作;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对口主管部门的清欠工作。各级教育、交通、水利、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级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工作,并督促指导下级政府对口行业主管部门的清欠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房地产开发工程的清欠,具体负责清理本级办理工程开竣工手续的房地产项目的拖欠;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对口主管部门的清欠工作。社会其他工程的拖欠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负责清欠,无主管部门的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清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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