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严格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严禁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广告中,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保健食品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于药品;严禁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
重点整治在自治区级、盟市级主流媒体上发布的有关食品、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违法广告;整治夸大功能的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等农资广告和夸大投资回报的经营性广告;整治以新闻报道方式误导公众的违法广告行为。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督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强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责任。
(四)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和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五)严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加强对商业和服务业促销活动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虚假促销、以次充好等行为。督促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适时发布质量监测结果,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生产源头和进货渠道;开展特许经营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查处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行为,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展会骗取加盟费;加大对合同诈骗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利用买卖、产品定购、外贸等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打击跨国经贸诈骗活动;对外贸经营活动实行联合监管,建立监管记录,加强信息沟通和复核;加强对外经济合作活动的监管,查处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的行为和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