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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清
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字[2005]171号 2005年7月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清欠任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工作(以下简称政府清欠工作)。
  第三条 在自治区境内使用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相关投资活动所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均属于本办法的清理范围。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清欠工作负总责。自治区清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政府清欠工作,自治区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政府清欠工作。
  第五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财政拨款及自筹的政府用房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教育、交通、水利、建设(市政工程)等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政府清欠工作;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对口主管部门的政府清欠工作。各级教育、交通、水利、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级行业政府清欠工作,并督促指导下级对口行业主管部门的政府清欠工作。欠款单位是清欠工作的主体。不按期清欠或形成新的拖欠的,单位领导或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经济、法律和行政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投诉案件的督办和责任追究处理。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第三章 清欠目标

  第六条 全区政府清欠工作的总体目标是:2003年年底前已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所拖欠的工程款,到2005年底财务结清(财务结清是指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90%(含90%)以上,到2006年底全部结清;2004年(含)后的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不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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