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表彰活动。人事部门要研究制定自治区表彰奖励管理制度,规范各部门的奖励表彰活动,严格自治区级表彰奖励的范围和次数;合理控制表彰奖励的单位、地区和个人数量;按照重精神鼓励、轻物质奖励的原则,制定分层次的奖金标准。今后,凡是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举办的表彰奖励活动,必须由自治区人事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审定。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安排表彰奖励经费。未经批准的,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安排表彰奖励经费。
(六)规范对盟市旗县的财政补助。自治区对盟市旗县的财政补助主要以体制性补助、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支持等形式实现。除此之外,一律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谁办事谁拿钱。对极特殊需自治区支持的事项,由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后,财政部门执行。
四、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规范项目预算管理
(一)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做好项目预算基础工作。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由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各类专项资金项目都要纳入项目库管理,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也应当从项目库中选取。各部门项目管理必须坚持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与本部门职责无关的事项,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不予安排项目预算。
(二)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时,要逐步研究和解决自治区专项资金安排涉及领域过宽、项目过于分散的问题,适当清理和整合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将专项资金用于解决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专项资金安排实行完全的“零基预算”制度,不再考虑历年基数。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也要着力解决专项资金分配过于分散、形不成合力的问题,专项资金的安排要向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领域集中,能够一年完成的项目,资金要一次安排,确保投入一个,建成一个。
(三)规范专项资金分配,细化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各部门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可按不超过20%的比例预留机动资金。机动资金的分配使用必须报分管主席审定,重点用于配套、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其它不可预见支出。其余部分在上报预算草案时一并细化到项目,落实到部门、地区和具体用款单位。
(四)建立科学的专项资金分配制度,提高专项资金分配的透明度。专项资金项目分配过程中,要逐步引入专家评审、公示和听证制度,对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要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对准备安排的重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对社会广泛关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听证制度。不宜落实到项目的大额、经常性专项资金要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同时,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试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效益进行全方位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强化预算监督,健全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