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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预算管理的意见

  (一)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程序办事,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努力维护预算的权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为自觉维护预算权威做出表率。年初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非重特大事项,一律不准随意追加预算;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初部门预算时,对各部门必需的基本支出,要结合财力状况尽可能给予安排,把预算做实做细;各部门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而产生的新增支出,由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业务费、公用经费及预留的专款中自行调剂解决;没有预留或预留不足确需追加预算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当年追加预算仅限于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应对突发事件,自治区党委、政府议定的临时必办事项,以及其它经自治区主席或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决定的确需解决的项目。其余申请追加预算的项目一律转到下一年预算安排时统筹考虑。
  (二)严格规范预算调整程序。在预算安排之外,确需由财政部门追加支出预算的事项,所需资金从预备费、预算超收和上年净结余等项资金中解决。动用预备费必须由自治区主席审定。用自治区本级预算超收和净结余增加当年预算支出的,对申请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由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或自治区主席决定;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分管主席备案。除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临时急办事项外,其它预算调整须集中办理。同时,财政部门要定期将预算超收的使用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通报。
  (三)严格财政预算供给范围。对未列入编制范围的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所需经费,个人或单位自行出书、制作音像制品所需经费,自治区成立的各类非常设机构的经费,一律不列入预算;凡不属于预算管理范畴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拨款。对确需列入预算和特殊事项需追加经费的,由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或自治区主席决定。
  (四)加强会议费等公用经费管理。会议费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一、二类会议费由会议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按标准核定,节余留用,超支不补;三类会议经费列入当年部门预算包干使用。自治区会议审批部门要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凡应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三类会议一律不得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各单位必须在核定的车辆编制和标准范围内配车,不得超标准配备车辆。研究制定自治区本级接待费管理办法,严格接待费开支标准和范围,控制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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