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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预算管理的意见

  “二下”:预算草案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法定时限1个月内批复部门;各部门在自治区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15日内下达所属预算单位。
  预算的编制程序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工作的前期政策指导,确保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有序运行,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权威性。
  (二)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部门预算支出项目编制的准确性。各部门、各单位要提前拟订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做好预算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以保证编制的预算与本单位工作任务相衔接。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要以翔实、准确的基础资料为依据。在优先保证人员经费的前提下,结合本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任务,将基本支出预算细化到目级科目,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到用款单位,并确保每个支出项目编制的准确性。在执行中部门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根据有关政策确需调整的,需报经自治区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强化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管理,逐步建立综合财政预算制度。继续加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力度,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程序。研究建立相应的财政激励机制,推进非税收入收支脱钩管理改革工作,扩大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范围;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其支出与执收的非税收入不再挂钩,统一由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预算。
  (四)完善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政策,支持和配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财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部署,逐步改进和完善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方式,在事业单位分类的基础上,试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的财政补助政策,从制度上明确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机制,积极支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推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在事业单位改革全面铺开之前,除实行机构改革试点的单位外,其它事业单位按照不增加机构、不增加编制、不增加人员的“三不”政策,继续冻结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
  (五)完善预算决策机制,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年度预算安排要实行集中决策制度,预算安排的政策重点和重大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财政部门执行。逐步建立预算编制决策咨询制度,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聘请纪检、监察、审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等部门的相关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财政专家,就预算编制政策、支持重点和改革措施等征求意见,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三、规范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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