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一)实施时间与范围。从2005年6月起,先在宁海县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年内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
(二)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农村居民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除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籍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三)奖励扶助标准。对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他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也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四)资金来源和财政负担比例。奖励扶助资金按市定标准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宁海县、象山县、奉化市由市级财政负担50%,县级财政负担50%;其它县(市)、区由市级财政负担20%,县(市)、区级财政负担80%。
奖励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分别列入年度预算,保证所必需的经费支出,并加强对该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五)开展奖励扶助工作的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标准,确保执行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建立奖励扶助政策公开和奖励扶助对象审批程序公开的制度。通过调查摸底、张榜公布、群众参与、逐级审核、公布举报电话和接受社会监督等工作方法,确保执行政策的公正性。
3.直接补助,落实到人。奖励扶助金发放以低成本、高效率、优质服务为原则确定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由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给被奖励扶助对象,减少中间环节,规范操作,方便群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奖励扶助资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2次,直接发放到人。
4.建立机制,逐步完善。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落实奖励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利益导向机制。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