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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

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市自七十年代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在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有效遏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为全面建设“平安宁波”、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创新,鼓励农村广大育龄群众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举措。
  建立和落实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完善利益导向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政策推动、优质服务方向转变;有利于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重要意义,把这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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