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中小工业企业安全监管。
1.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法,督促中小工业企业严格遵循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和各项防范措施。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以乡镇(街道)为基础,建立健全辖区内中小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重点单位的监控和服务。探索实行不安全企业抄告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长期地不到有效整改的企业,将其列入不安全企业“黑名单”,有关部门在信贷资金、土地和能源等生产要素供给方面进行限制。
2.整顿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结合总量调控和地方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对那些无登记注册证照、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无安全操作规程、无安全防护装置和无安全操作上岗证的“五无”企业以及广大“三合一”厂房,坚决予以整改和淘汰。要对中小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问题实行严格的监管和督促,通过政策引导、法律约束、技术示范等措施,促使企业落实
《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投入的法律规定,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从根本上扭转中小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被动的状况。
3.进一步提高中小工业企业安全监管水平。中小工业企业主要集中在乡镇(街道),提高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和力度,是加强企业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乡镇(街道)机构改革,加快在中小工业企业比较集中、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加强和规范对中小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加强检查监管、服务指导和宣传教育,建立健全辖区内中小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数据库,做到心中有数并不断更新。
4.加强对中小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服务和指导。各级安监部门要主动认真做好对中小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有关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平衡协调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切实帮助广大中小工业企业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企业排忧解难。要不断完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积极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为广大中小工业企业提供专业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要发挥各类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全面提高企业的发展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