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
1.加大矿山资源开采规划,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认真贯彻《宁波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5)》,加大矿山结构调整力度,落实“禁采区内关停、限采区内收缩、开采区内集聚”等要求,坚决关闭一批规划较小、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矿山开采企业,切实减少矿山数量。严把矿山安全条件准入关,提高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及机械化程度,到2005年底,全市矿山总数要控制在300家以内。
2.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巩固中深孔爆破等安全适用爆破技术。以实行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为契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办法及标准》精神,进一步推动和促进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上一个台阶。在原有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矿山安全生产基础档案,统一安全台账;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上墙;规范填写爆破记录,特别是中深孔爆破记录等。继续指导企业在提高、完善爆破技术上下功夫,努力减少对周边环境不良影响,提高爆破效果和矿山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开采成本。
3.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波市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4〕9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矿山安全监管体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定期、不定期对矿山实施检查,严肃查处露天矿山掏底开采和违章扩壶爆破等各类违法行为。对于群众举报影响居民安全的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查处,严格公正执法。进一步加大对发生事故矿山的督查与处罚力度,今后凡矿山企业发生职工死亡事故,其主要责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的,该矿山一律关闭。
(四)加强机械冲压设备安全监管。
1.全面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根据《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8176-87)中“禁止设计、制造、购买和安装无安全保护装置及不安全压力机”、“工厂必须在压力机危险区,为操作者选择、提供并强制使用安全装置”的要求,凡手距模区100毫米以内作业或冲模经常变换的冲压设备,必须安装可靠、有效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