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落实展览会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展览会信访投诉事宜,按“谁申办、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其中,市政府举办的展览会所涉及的信访投诉事宜,由提出申办展览会的市级职能部门(含市级开发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或县(市)、区政府协调处理;其它展览会的信访投诉事宜按展馆属地管理原则处理。展览会举办期间,在展览场馆发生与展览会无关的群众性择机上访事件,由展览会组委会引导其到各级信访部门受理。
第十六条 此前发布的有关展览活动的规定或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会展办负责解释。
附件:
宁波市展览会申办条件和程序
一、市政府举办展览会的条件
需由市政府主办、联合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展览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承担法律、经济、民事责任的实体;申办企业具有办展资格。
(二)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公司)作为主办、承办、协办单位。
(三)对宁波支柱产业或服务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四)必须有市级职能部门(含市级开发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或县(市)、区政府作为承办单位或责任部门。
(五)展位数原则上逾1000个。
二、申办展览会需提交的材料
(一)有关单位对展览会举办的同意批文。
(二)主办单位的批文。
(三)承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四)举办展览会的申请报告。
(五)展览会实施方案。
(六)展览场馆预约证明。
(七)对外招展招商函样稿。
(八)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三、申办展览会程序
(一)需市政府首次申办、主办、联合主办、承办的展览会,由市级责任部门向市政府书面请求,经市政府会展办提出意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向国家(省)有关部门发函申办或下达批文,并由市责任部门落实相关手续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