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场馆提供单位在租赁展览场馆时,应遵守本办法展览会协调原则,落实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管理,为展览会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展览会组办单位在办理展览会备案、登记、审核手续后,方可刻制印章、发布广告、进行招商和招展活动。展览广告和宣传材料内容应与所举办的展览会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展览时间等内容、性质相符,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招展、招商信息发布后,组办单位不得变更展览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和展览时间等。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当立即告知参展商。
第十二条 展览会组办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原则,严格落实展览会安全责任制,做到措施严密,操作规范;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加强对展览活动的安全工作管理。
严格展览会的安全审批。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类展会和节庆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116号)要求,展览会组办单位在展览会登记、审批过程中,必须提供展览会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明确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人,否则不予登记、审批。
严格执行《宁波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甬政发〔2003〕115号)规定。展览会期间需施放气球的,须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部门审批,并由取得施放气球资格的单位和专业人员作业;禁止施放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充灌的气球。
严格执行公安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1998)规定。展览会期间需举办焰火晚会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焰火晚会的等级划分,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组织实施必须事先经过燃放地相应的政府批准,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方案须经燃放地相应的公安部门审核后,报上级公安部门审查批准;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人员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展览会可能影响周边区域的交通和环境的,组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将举办展览会的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信息向当地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城管、安监等部门报告,并接受其指导。在展览会举办期间,有商品交易行为的,组办单位应事先将相关情况报告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商请实行驻会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在市区举办的展览会,组办单位须在办展结束后的20日内向市政府会展办报送展览会工作总结,并向市会展行业协会备案。在各县(市)、区举办的各类展览会,各县(市)、区会展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情况并报市政府会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