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展览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协调展览会举办事宜时,应按照“保护原有品牌展会,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有发展潜力的专业展会,积极引进国家(省)级展会,鼓励办展单位培育信誉佳、规模大、效果好的展会”的协调思路,对各类展会进行数量、类型、时间的有效控制和协调。对在市区内举办的展览会,原则上在其举办时间前后3个月内,不再举办同一类型的展会。
  第五条 展览会组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组办单位须为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经济、民事责任的实体。
  主办单位必须有同意作为展览会主办单位的文件;承办单位有两个以上的,须在有关文件资料或协议中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等事宜。
  第六条 组办单位在组展、办展过程中,应诚信、守法,认真做好展览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参展商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组办单位负责对参展商资质审查把关,并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
  第八条 在我市举办的展览会实行一展一报的备案、登记、审核制度。展览名称必须与展览会的内容、规模相一致。
  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展览会,须经国务院或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浙江”、“全省”字样的展览会,须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国际经贸展览会按《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署监发〔2004〕2号)执行。
  涉台性的展览会,须经国务院台办审查、批准。
  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展览会。对确需市政府举办的展览会应严格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详见附件)。
  第九条 除市政府举办的展览会外,其它展览会原则上不邀请国家、省和市领导参加。确需邀请的,由市级有关部门报市政府统一安排。邀请国家领导人出席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邀请省领导人出席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展览场馆应当根据需要配置电视监控、防盗报警和出入口安全检查系统。场馆单位应制定安全防范工作制度,组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安人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