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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展览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展览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5]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展览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以印发施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宁波市展览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展览业管理,改善展览业发展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展览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宁波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宁波市区内举办的各类展览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展览,是指在固定场馆和预定时期内,由一个或多个单位举办,以展示、展销、洽谈为主要形式的商品交易、信息交流、经济技术洽谈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会展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会展办)负责全市展览业的战略规划、行业政策、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协会(企业)做好展览工作;按照展览会的性质和内容,负责征求和协调相关部门意见;确定宁波国际会展中心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指导市区其他展览场馆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全市各类展览活动的登记、监督管理市场主体资格审查和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展览活动涉及安全工作的审核和监管。
  市城管局负责市区展览活动自然及宣传环境整体布局进行审核、协调和监管。
  市卫生局负责市区展览活动的食品卫生和医疗保健工作的保障、协调和监管。
  市外经贸局负责全市各涉外经贸展览会的审批、协调和管理。
  市经委、市贸易局、市贸促会宁波分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在市区举办展览会的管理、协调、监督和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展览业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配合做好全市性各项大型展览活动的组织实施和会展秩序维护工作。
  市会展行业协会是全市展览活动的行业组织。围绕“服务、代表、协调、自律”的基本职能,配合政府做好对展览行业的协调、监管和服务工作,负责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规范经营行为;承办市有关部门委托的展览会备案、协调、统计、评估、信息交流和行业人才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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