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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关于修改<宁波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毛光烈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宁波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四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第七条中的“从事危险性大以外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办5日前按管理权限到市或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修改为“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办5日前按管理权限到市或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第九条修改为“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许可证复印件;
  (四)其他必要的文件和材料。”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体育经营活动注册登记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五、第十一条 第二款修改为“救生员等特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当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六、删除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七条。
  根据上述修改,对有关条 文的文字和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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