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
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5]4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要求,经专家评审,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我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目录》。
二、《药品目录》是按照国家规定,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组织专家对乙类药品品种调整15%后形成的。《药品目录》在2001年《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二是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较大幅度地增加了新的药品品种:三是调整了《药品目录》的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了归并;四是在《药品目录》中增加“凡例”,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调整或另行自定,也不得对《药品目录》的药品用商品名进行限制。
对《药品目录》限定适应症的药品,各统筹地区要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加强对使用这部分药品的临床依据的审核。
四、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分甲、乙类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根据各统筹地区确定的个人自付比例,按规定支付。
五、对市药品食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统筹地区可在征求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明确支付办法。
六、《药品目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做好《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工作,在保障职工基本用药需求的情况下,严格用药管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