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督导评估的工作原则和程序
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经常性检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重在落实责任,推动工作。
督导评估的程序:
(一)区县自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每年进行自我评估。自评报告于次年3月底以前报市政府,抄送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市级督导评估。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汇总分析各区县(自治县、市)自评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过程督导,及时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市教委根据汇总分析情况和各区县(自治县、市)自评结果,视工作需要组织专兼职督学开展年度重点督查。在重点督查的基础上,市政府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系统总结分析其工作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和综合评价。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至少对其教育工作开展1次综合性督导评估。
(三)结果反馈。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年度重点督查结果要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反馈,并抄报市委、市政府作为考核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建立督导评估报告定期公布制度,及时向社会通报督导评估结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市政府根据综合性督导评估结果,对教育工作先进区县(自治县、市)给予表彰奖励;对教育工作停滞不前、问题严重的区县(自治县、市)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切实加强对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督导评估工作,以督导评估为契机,推动区县(自治县、市)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好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督导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加快重庆教育改革与发展,早日把我市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的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