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区县(自治县、市)
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渝办发[2005]1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年度重点督查和任期内综合性督导评估,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促进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加快实施科教兴县(区、市)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下,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担负着统筹区域内义务教育、幼儿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重要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全市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建立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对于巩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动我市教育持续、健康和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教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与实施。市教委要根据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突出重点,制定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并牵头开展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年度重点督查和任期内综合性督导评估。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督导评估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督导评估的范围是全市所有区县(自治县、市),对象是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三、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