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加大“窗口指导”力度,督促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管理和利率监测,调整和改善房地产贷款结构。省银行监管部门要严格督促各商业银行进一步落实《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切实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建立各类信贷业务的问责制度。要加大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检查力度,切实纠正违规发放贷款行为。对市场结构不合理、投机炒作问题突出、房地产贷款风险较大的地区,要加强风险提示,督促商业银行调整贷款结构和客户结构,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房地产贷款需求,防范贷款风险。
七、加强价格调控,严格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监管
各市要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同期的公有住房租金水平相衔接。
八、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各地要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对于房屋所有权申请人、房屋权属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要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以上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九、加强房地产信息系统及预警预报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全面准确地掌握房地产市场状况和运行态势,切实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及预警预报体系建设。要以城市为单位,通过一定的信息平台,依托房地产管理的各业务系统,将分散于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有机地整合起来,同时纳入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关的土地、金融等信息,形成全面、客观地反应各地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的分类、分区域、分结构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通过数据分析和历史比较,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准确判断市场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调控对策。为推进、协调全省房地产信息系统及预警预报体系建设,成立辽宁省房地产信息系统与预警预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积极提供与房地产市场有关的数据,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和防范房地产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省建设厅主要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的有关数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情况的数据、商品房预售及房地产交易、登记数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情况的数据;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房地产开发用地情况的数据;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提供有关房地产金融情况的数据;省地税局负责提供房地产税收情况的数据;省物价局负责提供有关房地产价格情况的数据;省统计局负责提供房地产开发统计数据和有关的宏观经济运行数据。